一、什么情况下会再次取保候审
依照我华人民共和国与刑事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之第67条明确指出,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的保释具体事宜可根据如下几种特定情况进行处理和解决:首先是,若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或情况可能导致其面临拘役、管制或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法处罚,同时在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时亦无法预见社会危害性产生的可能性;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而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也无法预见社会危害性的产生;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者的羁押期限即将终止,但是调查和案件审判仍未完成,此时便需要申请对其进行保释处理。
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以上任一情况,同时还符合保释的其他要求,那么就有可能再次对其进行保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我国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六十七条之中,赋予了若干情景条件之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资格提出保释恳求。这些情境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尽管存在被处以拘役、附加监禁等较轻惩罚的风险,然而并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之情况;其二,虽然可能面临长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但通过实施保释措施,可以确保其在释放之后不会继续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其三,由于身体原因(如重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经过审理证明其被保释后也没有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的风险;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案情仍然尚未完全查明,那么在此期间便有必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保释。若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并符合其他相关保释准则,便有可能得到批准获得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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