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刑事拘留有没有开庭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法庭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若被告人正处于羁押状态之中,则须依照该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处理。
这也意味着,倘若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而遭受刑事拘留且被监禁于看守所内,人民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时,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规范与期限规定。
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刑事拘留是否会导致开庭,原因在于开庭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环节,在通常情况下,一旦涉案事项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就应该举行公开审讯。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体系,刑事拘留本身并非直接决定法庭是否启动开庭审理的关键因素,开庭仅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通常在审判阶段予以实施。
然而,若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已遭刑事拘留并被关押在看守所之内,那么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可能涉及到的开庭审理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看守所刑事拘留一般是几天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需依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且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7个自然日。刑事拘留即是指诉讼司法机构为了侦查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临时性地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处置方式。通常情况下,当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遇特殊情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限可在三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倘若被告人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况,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限则可能延长至30个自然日。自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检察机关应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期间,被告人将始终处于拘留状态之中。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被告人仍须继续被羁押于看守所中,但其强制措施将从拘留转变为逮捕。反之,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不得再行拘留被告人,并应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二条,在对待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涉案被告已经被逮捕并处于羁押状态下,应当按照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被告人如果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和监禁措施,那么当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规范以及时效限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刑事拘留是否会直接导致开庭的决定。实际上,开庭作为审判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通常都会在审判阶段举行。因此,对于那些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并关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来说,法院在审理他们的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也包括关于开庭事项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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