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被列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项强制性羁押措施,旨在保障案件得以有序进行。
然而,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之后是否必须实施逮捕,相反,它主要规定了两种羁押形式的期限及其撤销条件。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控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达,那么应立即撤销取保候审状态,而无需进行合法的逮捕行为。
也就是说,基于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必然要求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这主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司法机构的判决结果来决定。
假如司法机构认为犯罪嫌疑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期,他们便有权撤销取保候审状态,而不必采取逮捕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请律师吗
关于是否应择聘律师的问题,取决于被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意愿与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须在第三日内通知被告有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已被依法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需要坚守以下几点规定:
其次,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有所更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报告详细变更内容;
再次,在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同时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了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性羁押措施的具体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之后必须进行逮捕。相反,该条款主要强调了取保候审的期限及其撤销的相关条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应当依法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而不必再进行逮捕。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取保候审并非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要进行逮捕的程序,而是应当依据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来决定是否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乃至不再实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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