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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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赌博不一定直接构成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它可能涉及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取决于行为和目的。如果目的是非法获利,可能被定性为赌博罪。在某些情形下,若通过网络赌博隐匿犯罪收益,则可能触犯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仅凭赌博活动本身不足以定罪,需结合案件细节分析。
网络赌博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一、网络赌博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网络赌博活动自身并非必然构成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一类罪行主要是针对对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进行的隐匿或者隐蔽行为。网络赌博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可能会被认定为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具体情况需结合涉事人员的具体行为以及其追求的目的做出判断。假如网络赌博属于非法性质,并且进行此类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润,那么便有可能被定性为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在某些特殊情境中,也存在着通过网络赌博来掩盖或者隐藏犯罪活动所得到的收益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触犯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然而,仅仅凭借网络赌博活动本身并不能直接判定是否构成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还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网络赌博是刑事拘留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赌博活动通常被划分为一类行政违法事件。

然而,如果涉案人员存在以获取经济利益作为其主要动机,为赌博活动制造便利条件,或者参与赌博且所涉及金额较大这样的行为表现,那么这类案件便可以归类于刑事犯罪范畴,相应地,其涉案人员将被判定为犯有赌博罪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赌博未必会立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包括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具体情况将根据行为人的意图以及实施的行为来进行判断。倘若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利益,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涉嫌赌博罪。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赌博的方式来隐藏犯罪所得,那么他就有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仅仅凭借赌博活动本身并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细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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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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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增加刑罚量要与上游犯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罪。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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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1)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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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二叔在外面诈骗的时候,被人给报警给抓到了,为了尽量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请人打官司,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意见是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多次向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被告人王某对所卖掉的粮食起先并不知道是他人盗窃得来的,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其
一,王某同其妻子李某虽然于2011年腊月初六结婚,但由于各种原因,王某与其岳父、岳母家在2013年6月份之前是很少来往的,对其岳父母家有关的种地所得的粮食收成情况不是很了解,致使在第一次帮助销售小麦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所销售的粮食是不是非法所得;其
二,只是在后来岳父母频繁的指使其销售小麦时,对粮食的来源产生了部分怀疑,并且也向其岳父询问过该粮食的来源,其岳父的答复是粮食是收来的。但所谓的“粮食是收来的”确切的含义是什么,是公平交易、正当买卖得来的?还是盗窃所得得来的?其岳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能由被告人自己猜想;其
三,王某参与这几次销售的非法所得,其销售的价格同当时的市场价格不相上下,且均是在白天通过正当渠道出售的粮食,从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上也很难推断出其主观上对销售的粮食是赃物达到了“明知”的程度;其
四,被告人王某岳父母家耕种着10多亩地,有一定的粮食收成,并从事着肉牛的养殖,两年前还经营过商店,在被告人王某看来,其岳父母合法、公平的收购粮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致使王某对其岳父母家储存着如此多的粮食,对该粮食的来源合法与否不能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也就是对粮食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在主观上达不到“明知”的程度。充其量其销售粮食这一违法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中的放任形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类型。
被告人在主观认识上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只是出于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姻亲关系,在不明知涉案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不好拒绝岳父母的要求,不知不觉中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虽然客观上构成了帮助其他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故意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辩护人希望合议庭量刑处罚时充分考虑这一关键因素。
其次,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王某是受他人的指使而参与到帮助销售赃物的违法行为之中的。在侦查机关对王某第三次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是其岳父或者岳母打电话让他去卖粮食,至于去哪里卖、卖给谁、粮食的价款收取等都不是王某所要考虑的范围,完全听从他人的安排,在不明确确信销售的粮食是赃物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从事了违法活动,但在从事违法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处于从属地位,不起主要作用。

三,王某参与的几次销售的赃物价值为4万多元,数额并不是特别巨大,并且对销售赃物所得的价款没有获得分文,也没有谋取赃款赃物的主观恶性。
第四、被告人王某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属于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被告人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7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在羁押期间积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对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所犯罪行悔恨有加。
综合以上四点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合议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lt;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被告人王某也要从这次违法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当亲情的驱使与行为的违法相冲突时,要义无反顾的抛弃刻意维护亲情的自私心理,毅然决然的拒绝违法行为,放弃侥幸心理,以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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