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拘役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
若当事人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并接受了相应的刑罚(即拘役及罚款),则其刑事犯罪纪录将被永久性地载入其个人档案之中。
在我国,犯罪记录是由专门机构进行归档管理,且可能对涉案人员未来的教育深造、职业发展以及日常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因此,无犯罪记录便意味着未曾有过任何刑事犯罪行为,从而不会对个人的前途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然而,关于是否会留下案底,还需结合具体的法律程序以及当地司法实践予以判断。
若当事人虽被判定为有罪,但最终获得了免除拘役与罚款的宽大处理,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成功规避了刑事处罚,从理论上来讲,其可能并不会留下案底。
然而,这仍需依赖于法律专家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案件,可能会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等严厉处罚。一旦被判定为有罪并执行相应刑罚,其犯罪记录将会被永久性地记录在案,这无疑会对涉案人员的教育、职业生涯乃至日常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保持无犯罪记录对于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关于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则需要视乎法律程序及司法实践而定。例如,若能获得从轻发落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便有可能避免留下案底;但是,具体情况仍需由法律专家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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