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严峻条款,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措施包括短期监禁与罚款。
换言之,在特定案件中,法院完全有权力依据案情的特殊性,最终做出仅仅罚款而不附加其他惩罚的命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仅对犯罪者进行罚款,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判断。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确实可以仅以罚款作为唯一的惩罚方式,但其适用与否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其惩处方式包含短暂的监禁以及罚金。尽管该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能够仅通过罚款来执行刑罚,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危险驾驶罪有可能仅仅以罚款作为最终的处理结果,然而这一决策需要在全面考虑案件细节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谨慎的判断与裁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