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提出,当公安机关接到涉嫌犯罪人员的拘留申请时,若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者被羁押的最长期限可达30天加7天,即总共为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被错抓怎么处理
倘若在刑事拘留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应立即采取撤销或变更措施。依照现行法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又或是公安机关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均需立即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处理。
另外,公安机关在决定释放已逮捕人士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还必须向原先批准实施该项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人员实施拘留之后,倘若需要正式逮捕,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的申请。然而,若有特殊状况发生,则该审批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到4个工作日或者30个自然日,尤其是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违法犯罪以及团伙作恶的重大嫌疑人。在接收到相关申请后,检察院必须在7个自然日内给出明确的批捕或者不予批捕的决定。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者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7个自然日。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