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特定法律条款,当人民检察院认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事实已经调查清晰明确,并且所拥有的证据真实可靠且足以证实其应负有刑事责任之时,即应依据法规要求,作出起诉决定并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公诉请求。
由此可见,即便取保候审申请未能获得批准通过,只要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具备提起公诉的必备条件,他们依然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请求。
因此,取保候审未能得到批准并不会直接影响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提起公诉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取保候审未到期可以解除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者是有可能提前结束该项程序的。取保候审的时间限制在不超过十二个月之内。在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应受到刑事惩罚,或是查明了其罪行,并且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均可提早办理取保候审的解除手续。所谓的“取保候审”,即是由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显示,即便在取保候审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只要检察机关确认了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仍然可以依据法律程序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取保候审的审批结果并不会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力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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