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系法定诉讼强有力的手段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有权对现行犯罪分子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实施拘留拘押的行动。
这些设定的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行犯罪行为正在准备;
已经实施犯罪行为;
发现犯罪证据;
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逃离现场;
具备毁灭、篡改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
身份尚未完全确定;
存在流窜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
这些严格规定充分彰显刑诉法对于犯罪行为的防范与惩处,以及对于涉嫌犯罪者诉讼权益的坚决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唯有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之下,公安机关方有权力对相应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拘留羁押的强制性措施。而这些特定的状况及情形主要涵盖了正在进行实际的犯罪行为、涉嫌重大犯罪嫌疑、逃跑、企图逃避追捕、蓄意销毁重要证据或者在客观上确实难以确定其真实身份等关键环节。显然,这一明确规定不仅充分彰显出法律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强有力的预防与严厉打击力度,更是在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前提下,保障了他们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