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什么阶段进行
针对取保候审这一法律问题,可以明确其在上诉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皆具备适用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等环节。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能够满足相应条款所提出的至少一项情形时,各级司法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做出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裁定。
正因为如此,无论案件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只要涉及人员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求,相关执法机构都无需顾虑,可依法行使职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制度贯穿了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乃至审判各个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能够得到取保候审保护的不仅仅包括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只要其符合一定的特定条件,就连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都有权决定采用此项措施。这就明确指出,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这些权威机关便可以依法实行取保候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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