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什么阶段进行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这项措施可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理三个阶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若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之后确定某犯罪嫌疑人员无需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内,便有权力依法做出取保候审(释放)之决定。而在审查起诉环节,人民检察院经过细致甄别之后,若认定本案被告无需采取羁押措施以保障其权益,亦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案情特点对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以保证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之决定需依照具体案情和被告受妥善保护的准则来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适用于侦查、起诉、审理三阶段。法律规定,若公安局或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嫌疑人无需继续羁押,可决定取保候审。审理时,法院也可根据案情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确保审判权益。取保候审决定基于案情和被告权益保护原则。
二、取保候审需要靠关系么
在申请取保候审方面,并不依赖于所谓的关系网络,只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便可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
首先,所涉嫌的犯罪行为,若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的附加刑法;
其次,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如果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不会滋生社会危害性;
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主、孕妇及正在哺育自己子女的妇女,若实行了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给社会带来风险因素;
最后,针对具有法定羁押期限已满,但由于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收容审查的吗
本文旨在厘清取保候审与收容审查这两项看似相似却有着本质区别的关键概念。首先,我们需明确地定义取保候审的含义。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进程当中,取保候审属于一种强有力的非拘禁强制手段。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刑事事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防止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会向他们发出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拘留。反观收容审查制度,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已经被正式废除了。此制度与取保候审相比存在极大差异,无论是从性质还是法律依据,亦或是适用条件来看,都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我们必须时刻清楚认识到取保候审与收容审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绝不能将两者混淆或者混为一谈。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适用于侦查、起诉、审理三阶段。法律规定,若公安局或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嫌疑人无需继续羁押,可决定取保候审。审理时,法院也可根据案情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确保审判权益。取保候审决定基于案情和被告权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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