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没有书面借据作为证据,要想追回借款,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首先,当事人可以提出以其他方式证实借款事实的证据,例如其自身的叙述、知情者的证词、电子数据等。
其次,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若确实难以书写诉状,亦可选择口头起诉。
再者,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其他债务纷争,且支付令能顺利送达到债务人手中,债权人便可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在实践过程中,债权人应尽力搜集并提供尽可能丰富的证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词、电话录音、短信或邮件往来等。
随后,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
若经法院审查认定证据充足,则可能会裁定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没有借条怎么确定诉讼期
若未持有借款合同,那么在确立诉讼时效时则主要依靠其他相关证据作为支持,例如银行转账记录、涉及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的往来交流信息、以及证人的陈述等。在法律层面上,关于诉讼时效期通常定义为自你察觉或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开始计算,累计为3年内,这一点在此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若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但并未设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债权人有权随时提出索偿请求,但需要给对方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一旦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表达其要求偿还欠款的意愿,那么诉讼时效便会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倘若无法取得书面的借条凭证,借款同样可以进行追索回收。该种情况下,相关人士可以提供其他的有效证据支撑,例如详实的叙述言论、知情者的证言以及各类电子数据信息等等。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他们有权利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交诉讼状或者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为了尽可能地获取到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目击者的证言等等,都应该积极地去搜集和整理。如果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判决,要求债务人履行其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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