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个人借贷行为无法执行还款支付的困境时,即便并未书面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即“借条”),依然存在多种途径得以证实借款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中要求诉讼中的双方都承担起为自身主张提供充足证据的义务。
若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自行搜集到足够的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查取证。
在无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以下几种证据形式可供参考:首先,借款人和金融机构间达成的口头协议亦可作为佐证借款事实产生的有效证据;
其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信息、邮局流水等可以直观反映资金流动状况的书证材料;
再者,电子数据同样具备充分的法律认可度,例如短信、微信聊天内容以及电子邮件等能够明确显示借款真实情况及借款总金额。
此外,如果能够找到知情并目睹借款过程的第三人提供相关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借款事实的作用。
若是以上所述的证据仍旧难以认定借款实际发生,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展开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例如调阅银行流水账单、获取第三方证人证词等,以便对各类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公正的核查考证。
假如经过审查,各类证据足以体现借款实际发生且充足,即便没有切实可用的书面借款凭证,仍有可能依法追偿受到侵害的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个人借钱不还钱怎么办
如遇借款当事人拖欠款项拒不偿还之情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向借贷关系中的债务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具体而言,债权人可行使以请求债务人尽快偿付所欠债务,并同时就逾期付款之行为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及违约赔偿金(若相关合约条款有明文规定)。而若债务人仍坚持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依法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该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期间超出三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即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二十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申请后,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作为债权人,务必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采取有效法律措施,敦促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未签署书面借贷合约的状况下,借款人可透过口头约定合约、银行结算纪录、电子货币转账信息以及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多项证据来证实其借贷行为的确存在。同时,若法院判定确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的话,他们亦有权力寻求获得相关银行对账单或者搜寻并收集证人证词等方式,以此来进一步明确这次借贷事项的真实性。即便没有有力的书面凭据存在,只要提供了完备的证据链,同样是有可能成为执行债权的有力依据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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