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必备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那些持有原国有的县级及省会城市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员工,包括原干部以及固定职工业余人员;
其次,他们之中的每一个人都不得不参与养老保险计划;
最后,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有关连续工龄计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譬如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之前以及已经具备了连续工龄的工作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交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是如何算
当我们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时,可能会发现其中存在一段被暂视为缴费年限的时期,在此期间我们不会记录为真正的社保支付时间段。
例如,当累积达到五年的类似缴费年限时,该期间则可被计入到实际缴费年限中。
同时,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也可被视为等同于缴费年限进行计算。这种等同缴费年限能够与实际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确定应发放给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个人缴费收入指参保城乡居民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追回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的列其他收入。
在确认视同缴费年限时,必须要满足以下严格的标准规定:对于那些曾经是国有或者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那些原先具有干部身份以及拥有固定职业的业余劳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参与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并且其实际从事劳动的时间必须严格遵照当前我国所施行的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相关法定法规。例如,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已经积累有连续工龄的劳动者,也被视为符合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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