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来说非常重要,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必须拥有公司章程的,当然也是有一些注意事项的。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利益。
所以,在公司章程订立中关于召开股东会,公司管理运营、资本增减、收益分配等事项必须严格。
其次,就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前者的股东们并不像后者那样承担有限责任的约束。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于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及内容,公司经营管理策略,资本的调整或增加以及利润的分配等事项都应加以严谨细致的规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