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协议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拆迁房离婚分割怎么弄
当夫妻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关于离婚涉及的拆迁房的分割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和裁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所涉拆迁房通常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来定义分割方式。具体而言,如若被拆迁房屋被判定为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无论在婚前或婚后),则此类拆迁房将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而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倘若被拆迁房屋系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项且在婚后获得了房产证,那么这类拆迁房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配。
此外,若被拆迁房仅登记在夫妻中的某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其在婚前租赁的房屋,婚后才遭遇拆迁,此时同样可以将此拆迁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安置。这里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因此,若被拆迁房屋原本为私有住房,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取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最后,如果房款差额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再以月供的形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会发生变化?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并不足以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然而,对于这部分出资,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情形需依情势权衡而定。若待拆迁的房屋系私人所有之居住用房,且该房屋的所有权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登记之前便已取得者,那么在此类情形下,该拆迁安置房应当视为某一方的个人资产,离婚之时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安排。反观另一方面,若待拆迁的房屋同样属于私人所有之居住用房,然而该房屋的所有权却是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登记之后才得以取得,同时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安置房与原房屋之间的差额部分又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那么在此类情形下,该拆迁安置房则应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之时理当进行深入细致的协商,以期实现合理公正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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