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案件取保候审条件
经济案件取保候审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经济案件取保候审还能抓吗
确实如此。取保候审这项刑事司法程序与拘传、监视居住以及逮捕等均归类于刑事强制措施范畴之内。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根据案件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相关部门有权随时传唤被取保候审者。而对于被指控犯罪的当事人而言,他们需要严格遵守随传随到的规定,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自己的行踪,这也是被取保候审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若未能遵循这些规定,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例如被逮捕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其司法待遇宜采用取保候审或单独使用附加刑的策略: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甚至于单一适用而无其他相应刑期的法定刑限制,亦或是可能承担超出有期徒刑此类常规刑罚范围之外的严肃刑责,但倘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则不致引发社会不安全隐患。此外,当出现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主活动能力,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对这些人群实施取保候审将不会危及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也适合采取此种方式给予救治。还有一类情况是,若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到期,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要继续采取保释待候审理的策略,此时同样适宜运用取保候审措施。至于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两项措施,皆由我国公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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