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不会判实刑。孕妇被警方抓获后,由于警方依照相关法律不能收监、拘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只好根据案情对其作出取保候审或者治安处罚不予执行的决定。到了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层面,也是取保候审,即便判了刑,也会追加缓刑,当事人可申请监外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孕妇取保候审是多久结束
对已经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保障其健康与安全的措施--即实行取保候审。
然而,这种方式不能应用于所有情况,最长时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的整个过程中,对相关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都应保持持续进行,不可中断或停止。当经深思熟虑后发现行为人并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应当立即终止对该人员的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妊娠期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被判处实质性的刑事判决。若遭警方拘捕,由于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将孕妇及哺乳期内的妇女收押或实施拘留措施,因此警方只能依据实际案情做出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者暂停执行行政处罚的裁决。然而,当案件进入到检察机关乃至法院审判阶段时,同样会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处理方式,即使被判定有罪,也会被加诸缓刑惩罚。在此前提下,当事人还有权利向司法部门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