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异议债权人债务人的起诉权,但却没有规定其提起诉讼的期限。实务中有的管理人将其起诉期限限定在15日内,也有的管理人设定更为宽泛的期限,如1-3个月不等,但这些期限都没有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法律规定是什么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即是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项登记册中记录的债权存在争议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诉讼的必须前提条件包括:债权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且有序的债权申报过程;破产清算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全部债权完成了细致严谨的审查工作,并且,他已经初步编制出了一份详尽明晰的债权清单或债权列表;在这个环节上,如果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人所审查并编纂并对外公布的债权清单或者债权表中所记录的部分或者所有的债权存在异议,但其请求未得到清算人的充分回应和认可,此时,他们便可以提起破产债权确定之诉。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实践中,部分管理机构对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时限作出了严格限制,仅规定为 15 天内;而另一些管理机构则放宽其时限,将其定为 1 到 3 个月等不等。然而,无论哪种情形,这种时限设定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实属凭主观判断所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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