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1、责任认定:鉴于事情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交警队应该在现场或后来已经下发了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而且双方均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异议。2、赔偿调解:你应该带齐行车证、驾驶证、保险单、修理发票、拖车发票等等相关的费用发票,对方也需带齐这些相关证明。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伴随有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当我们谈论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被视为“交通事故”。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参与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正在驾驶车辆(无论是机动还是非机动车辆);
其次,此起事故应发生于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内;
第三,若要被判定为交通事故,至少需要确定其中一部车辆正处在运动之中;
最后,对事故缘由进行客观分析发现,事故当事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过失或都至少有一方在驾车或行人行走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且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倘若未遵循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责任鉴定:鉴于该事件已过去长达三个月之久,作为依法履行其职责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已根据实际情况向事发双方颁发了相应的责任认定报告。同时,我们预计双方并没有就此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异议表示。2、赔付协商:为了便于后续赔付事宜的处理,建议您准备齐全行驶证件、驾驶执照以及保险凭证等文件资料,同时还需要携带维修发票、拖车相关收据等相关财务票据,以便进行核实和查验。同样,对方亦须遵守相同的流程,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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