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定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何罪,所以,可将这种犯罪归类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来调查与取证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亦可参照此类方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有关情况,对相关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同时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援等前期处置工作。
2.进行事故定性和责任判定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责任界定,编制出具体的调查报告书,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向事故各方当事人作出明确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该起在非道路环境中所引发的交通肇事故中,致人死亡,依照现行法律,应被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面的特殊罪行加以判定和惩处。然而,鉴于我国刑法分则并未明确规定在非道路环境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构成何种具体罪名,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将此类犯罪行为划分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别进行处理。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定义为故意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之外的危险手段来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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