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取保候审不是看有没有拘留,而是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人在拘留所律师不能会见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辩护律师有权依法申请与被关押的被告人会面。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出示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由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正式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而看守所则有义务根据上述文件,及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
其次,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以便于律师进行相关工作。对于那些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妥善安排律师与其会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考虑因素并非仅仅局限于是否已经实施了拘留行为,更关键的是在于其是否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相关取保候审条件。如果能够证明符合法律所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话,那么便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但需继续侦查、起诉或者审判;(4)怀孕或者哺乳婴儿。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上取保候审条件仅供参考,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实际状况进行判断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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