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立案不难。
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自诉立案,一是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
二是如果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执罪自诉立案规定是什么
对于涉嫌犯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既可以由受害者进行自我诉讼,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提起公诉。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果能够出示充足的证据证明与自己存在执行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已经明确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且严重侵犯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认定这一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其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面对拒不履行裁判判断之罪这一问题上,自诉立案并非难事。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自诉立案:首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提出控告;其次,若经公安部门和检察院调查后决定不再追究犯罪行为者责任时,申请执行人亦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自我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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