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取保候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
《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递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
二、最新取保候审逃跑如何处理
在被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间内擅自逃离监管地点的情况下,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对于已经按照规定交纳了保证金的当事人,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同时,针对不同的情节和情况,我们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书面悔过,并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新的担保人,或者改用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甚至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即依法逮捕。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再提起正式逮捕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在拟定并通过取保候审决策之后,将由相关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具体操作。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主题的案件,若其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的犯罪案件过程中做出此类决定,则应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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