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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继子女关系的条件
形成继子女关系的条件: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形成继子女关系的条件时间是什么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产生抚养以及赡养义务,其关键在于考察继父母对于继子女的抚养实施程度以及继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落实效果,而非仅仅依据时间跨度来进行评估。唯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在履行了抚养责任之后,他们之间才可能建立起拟制性的直系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确立继子女关系所需具备之基本要素如下:首先,被抚养人必须在未成年阶段与继父母建立起稳定的抚育和教诲关系;其次,通常情况下需具备共处一段时期的实际经历;最后,这种养育行为须持续相当一段时间。我国政府全力保障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得到公正、合理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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