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一定要原件吗
不是,合同复印件是可以打官司的,但是不能作为单独证据来呈现,但是有其他证据能佐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则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对方否认合同的效力,且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传真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打官司一定能要回债务吗
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实现债务的追索,无疑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的,其中包罗万象,不一而足,例如债务的真实性、证据的完整度及其充分性、法律关系的清晰程度,乃至法院的最终裁判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当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其义务。若有任何一方表现出拒不履行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此,通过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借助于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实际上拥有了实现债权追索的可能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并非所有的讼争都能够完全如愿以偿地收回债务。事实上,法院对每个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往往会受到案件本身情节的深远影响,特别涉及到证据收集的真实性、法律规定的准确性、事实认定的可信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确切而言,尽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复印件的确具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资格,但却无法单独作为有效证据。然而,若能够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验证复印件的真实性,那么复印件即可作为具有法律效益的证据被采纳。在此基础上,如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与纠纷,另一方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且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来证实合同内容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认可传真件所载信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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