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别人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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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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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己名义为他人贷款,对方逾期不还,债权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不得擅自扣押财产,但特定条件下可扣押债务人家属财产,如合同规定或提供抵押物。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偿还,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加倍罚息等。若情节严重,可依法追究刑责。请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别人不还怎么办

一、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别人不还怎么办

债务人未能立即偿还债务债权人唯有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以合法手段强行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然而在此过程中,债权人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扣押财产等行为。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也并非完全禁止此类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家属的财产实施扣押。以下两种情形为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之例证:首先,如契约条款明确规定对方占有另一方的资产,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约定偿还相应款项,则占据者有权实施扣押行为。其次,当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特定财产作为债务人还款的保证,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扣押该抵押财产,并优先通过价值较高的抵押物实现自身债权。

比如,假设甲以自家耕牛作为抵押物向乙贷款一千元,合约到期后仍未按期还款,那么乙作为债权人便有权扣押甲家的耕牛、催促甲履行还款责任,同时也可以依法出售该耕牛以保障自身权益得到实际体现;又或者将耕地牛折价归属于己,而余款可返还给债务人。这便是我们在民法中所熟知的抵押权。一旦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尽管债务人仍然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律机构执行,法律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多项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其进行制裁,即所谓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具体执行措施可包括: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2、有权调查封存、扣押、冻结和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财产。

3、对于故意隐藏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布搜查命令,并对被执行人和其住所或财产隐蔽处进行全面搜查。

4、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双倍支付债务逾期利息或缴纳罚息。

5、债权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财产,均可随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6、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

7、如果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情节特别严重并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二、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有什么风险

确实具备追索欠款的可能性,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但在此之前务必妥善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于在后续的起诉流程中能够顺利推进。

在提起诉讼时,您需要提交以下几种类型的关键性证据:

首先是借款协议借条,这是证实借款行为真实存在的最直接的书面文件;

其次,若借贷关系涉及担保人,则需提供与担保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

再次,借贷双方交付和接收款项的凭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还需要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详细证明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方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应依循法律途径展开催收工作。在此期间,切勿未经授权擅自对借款人的资产进行扣押,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合同条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物品,进而对其家属的财产进行扣押。倘若经过法院裁决后,借款人仍然未能按期偿还欠款,那么债权人有权申请实行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包括冻结借款人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财产以及对逾期利息进行加倍征收。对于情节更为严重者,相关责任人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请务必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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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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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父母名下无房,子女购房属于首套房;如果父母名下已有房产,子女购房则属于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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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详解: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扩展资料: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新出台的二套房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均按照二套房贷计算。认定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公布《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下是通知全文: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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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
  
第十条 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个人可以自己私人名义购买社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个人社保一般指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而单位社保指的是职工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者的区别在于:
1、缴费对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对象为本市人员。单位社保缴费对象为在公司在职的所有人员。
2、缴费险种: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失业保险的参加人群范围。因此,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只能选择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3、缴费金额不同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一是不用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二是参加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4、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选择.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年度内不能变更。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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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别人帮自己讨债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让别人帮自己讨债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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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义签的租房合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怎么写租房合同,;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中介租房合同有哪些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委托人最好将中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经纪人资格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2.委托事项:对于承租人而言,要写明想要租的房屋的区域、价格区间、房屋结构、楼层等基本信息;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签订的是出租独家代理合同,应注意限制中介公司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超过该期限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另行委托。  
3.委托期限:应到具体年月日。  
4.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委托人需要注意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包含哪些服务内容,哪些服务内容是免费的,费用一旦收取是否能退,最为重要的是,中介公司未完成或者未全部完成委托事项时费用如何收取。  
5.双方权利义务:目前中介都是提供格式合同,所以委托人一定要仔细审核,必要时应重新拟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6.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委托人应注意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违约金如何计算等。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已经推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且根据要求,中介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委托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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