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出生证明和身份证名字不符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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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进行户籍姓名变更时,请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需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阐述变更原因,并领取相关表格和申请材料。若需证明文件,户籍登记机关有权索取。18岁以下由本人、父母或收养者提交申请,18岁以上需本人亲自提交。
小孩出生证明和身份证名字不符怎么办

一、小孩出生证明身份证名字不符怎么办

在需要进行户籍名字变更时,请务必前往您的注册办事处——当地派出所以办理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作为申请人,您需亲自向户口所在地所在的派出所递交改姓氏或名字的申请,并仔细阐述您希望变更的原因,必须详实充分。

同时,您还需要前往位于当地派出所内的户籍室,领取相关表格、申请材料等。在此期间,如果户籍登记机关感到有必要的话,他们有权向您索取关于变更或更正的相关证明文件。

至于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在需要进行姓名变更之时,由其本人、父母或法定的收养者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便进行变更登记的办理;若申请人年满18周岁,则需由本人亲自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便进行变更登记的处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小孩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在我国,婴幼儿出生证明在儿童户口登记、身份证办理等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凡从事医疗保健服务及接生工作的相关机构与个人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有关产妇或婴儿死亡或者新生儿出生存在缺陷等特定情形,均需严格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在进行户籍姓名变更的过程中,敬请您依循正规程序,亲自前往当地辖区的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此环节中,请务必将完整的变更申请递交至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详细阐述变更的具体缘由,同时领取到相关的表格以及申请所需的材料。如有需要,户籍登记机关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其申请可由本人、父母或者合法的收养人代为提交;而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则必须由本人亲自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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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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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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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4、钱款数字要大写。
5、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
出生证明父亲和孩子名字与孩子身份证号不符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可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卫基妇发2001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模章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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