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未还完贷款的房子怎么处理
关于房屋贷款尚未偿清之时离婚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通常会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首先,夫妻双方需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确定由哪一方负责偿还剩余贷款项。
然而,该约定仅对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且贷款系由其中一方个人资金所购置,那么这笔贷款便是该方的个人责任,与另一方无关。反之,如果贷款是用作购买夫妻共有房屋,那么无论离婚与否,还款义务仍应由双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时未还完贷款的车怎么分割
如您所见,在婚姻期间共同借贷款项购买的汽车理所当然地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关于该机动车的最终归属权,我们将会引导法庭充分尊重你们双方的意见表达。
假如你们能够和睦协商达成共识,那将不胜荣幸,我们将会按着你们共识中的想法来确定该车辆的所有权所在。
不过,若各位无法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从机动车对当事人的实际作用、其重要性等多个角度审视,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定,并且会向另一方提供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替代补偿。
至于未还清的那部分贷款,则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负责承担后续还款任务。
当涉入离婚诉讼时,基于认定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假使法庭决定对此类共有的机动车进行财产细分处理,那么首要面对的便是如何计算被分割机动车的价格问题。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待分割的车辆价格:
第一种办法是协商解决。
即你们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车辆的价格,这样做显然能带来简洁且便利的处理方式。
协商达成一致后,由法庭予以备案登记,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关于分割方式的协调或下判。
而第二种解决方案就是评估方式。
如果在价格协商方面无法达到共识,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您们双方都有权利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委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鉴定得出的结果为法庭判决的确凿证据。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选定应该由你们双方共同商榷决定,如果存在争议,则法庭会依法做出决策。
当已经确定了车辆的合理价格之后,就到了进行车辆分割的环节。
由于机动车本质上属于不可分割之物,故在分割过程中只能使用补偿、竞拍以及公开拍卖这三种方式。
其中,补偿方式就是由某人获得行车证的同时,需要筹资给予对方与车辆市场价格相当的经济补偿;
竞购方式则适用于当双方在争夺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法庭将设立司法程序,由各方提出价格,最终谁出价最高,谁便有权获得所有权,然后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公开拍卖方式,则是在你们双方都没有提出想要获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法庭依法根据你们的申请,对车辆实行公开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款项在你们两方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当夫妇离婚之际,关于尚未全部结清的住房抵押贷款事宜,应以真诚与理智为基础,试图通过平等且深入的协商方式来达成共识,共同确定债务由何人或何方承担偿还责任。然而,需注意的是,此类协议仅能适用于协议双方,其效力并不能外溢至第三方,也就是说,该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若经过充分的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若该笔贷款系由个人财产所购得,则应由该名个人独自承担还款义务;反之,若该笔贷款系由共同财产所购得,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