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起诉后谁赔谁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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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会区分主要和次要责任。若双方都是机动车,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补充,若无保险或未投保商业险,责任方按份额分摊。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对方,不足部分根据责任大小承担80%或40%的赔偿责任。
对方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起诉后谁赔谁

一、对方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起诉后谁赔谁

在此类涉及交通事故纠纷中,一般将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若涉案的两方当事人均以机动车身份参与诉讼,那么首先,应由承保相应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在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范畴之内进行赔付;

然而若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满足理赔需求,那么则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照相关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补充赔偿;倘若以上两种保障均未覆盖或没有投保商业险的情形下,余下的赔偿义务便应由责任方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分摊;

此外,如果涉案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或是双方当事人均系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就应由责任方以个人名义依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自行承担。在界定交通事故责任主次性的具体操作实践中,具体如下:如果主次责任双方皆是机动车驾驶员,即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彼此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额互偿;而如果其中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的情况,机动车则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对方提供全额赔偿,如果不足补偿,那么如果机动车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则需承担总赔偿额的80%;相反地,如果机动车方仅处于次要责任,那么他们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四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方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应该怎么赔偿

若两起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皆属机动车辆范畴,则应按照交强险的赔付标准,各自承担并全额赔偿对方的相关损失,具体数额分别为死亡或残疾方面,11万元;

医疗费用方面,1万元;

以及财产损失方面,2000元。

如出现数额不足的情况,双方需按照七比三的比例进行分摊责任。

当一起事故中既有机动车辆又涉及非机动车或行人时,责任划分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若机动车辆方负主要责任,则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对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如有不足部分,则分别按照八比二和六比四的比例分配责任。

其次,若机动车辆方仅负次要责任,同样以交强险赔付方式进行,直至财产损失达到2000元为止,剩余部分再按照九比一和四比六的比例进行责任分配。

在两起事故中都不牵扯到机动车辆的情形下,所有的损失都将按照七比三的比例由各方承受。

一般来说,赔偿范围里会涉及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多项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需要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包括主责与次责。倘若各方涉事人员皆为机动车辆,则首先应由交强险保单负责赔付,若尚有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则由相应的商业三者险予以补充补偿。若肇事方未能购买保险或者未投保商业险,则须按照责任比例予以分摊赔偿。反之,若其中一方涉事人为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辆或是行人,那么机动车方必须在交强险额度之内全额赔偿受害方,如果仍然存在款项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各自所负责任的轻重程度,承担剩余款项中的80%或者40%作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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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邻居昨天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现在想咨询一下交通肇事主次责占比问题,求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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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楚。
2、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9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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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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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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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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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方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如何赔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我方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如何赔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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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房子是谁的,户主是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产是谁的,是由房产证名字是谁的决定,不是户口决定的,户口本户主是谁的房子不一定就是谁的。
一. 房产证未经过其他产权人同意是不能转借他人的。因为侵害了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户口问题较简单。只要觉得迁入者不涉及自身利益,方便朋友或其他亲戚,问题不大,但最好是通过家人商量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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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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