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涉及交通事故的纠纷中,一般将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若涉案的两方当事人均以机动车身份参与诉讼,那么首先,应由承保相应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在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范畴之内进行赔付;
然而若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满足理赔需求,那么则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照相关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补充赔偿;倘若以上两种保障均未覆盖或没有投保商业险的情形下,余下的赔偿义务便应由责任方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分摊;
此外,如果涉案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或是双方当事人均系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就应由责任方以个人名义依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自行承担。在界定交通事故责任主次性的具体操作实践中,具体如下:如果主次责任双方皆是机动车驾驶员,即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彼此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额互偿;而如果其中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的情况,机动车则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对方提供全额赔偿,如果不足补偿,那么如果机动车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则需承担总赔偿额的80%;相反地,如果机动车方仅处于次要责任,那么他们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四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方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应该怎么赔偿
若两起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皆属机动车辆范畴,则应按照交强险的赔付标准,各自承担并全额赔偿对方的相关损失,具体数额分别为死亡或残疾方面,11万元;
医疗费用方面,1万元;
以及财产损失方面,2000元。
如出现数额不足的情况,双方需按照七比三的比例进行分摊责任。
当一起事故中既有机动车辆又涉及非机动车或行人时,责任划分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若机动车辆方负主要责任,则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对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如有不足部分,则分别按照八比二和六比四的比例分配责任。
其次,若机动车辆方仅负次要责任,同样以交强险赔付方式进行,直至财产损失达到2000元为止,剩余部分再按照九比一和四比六的比例进行责任分配。
在两起事故中都不牵扯到机动车辆的情形下,所有的损失都将按照七比三的比例由各方承受。
一般来说,赔偿范围里会涉及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多项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需要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包括主责与次责。倘若各方涉事人员皆为机动车辆,则首先应由交强险保单负责赔付,若尚有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则由相应的商业三者险予以补充补偿。若肇事方未能购买保险或者未投保商业险,则须按照责任比例予以分摊赔偿。反之,若其中一方涉事人为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辆或是行人,那么机动车方必须在交强险额度之内全额赔偿受害方,如果仍然存在款项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各自所负责任的轻重程度,承担剩余款项中的80%或者40%作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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