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了后又报案交警保险公司还会理赔吗
若于事故发生之后选择晤谈协商达成和解,并未向警方或保险公司报告该事件及发生经过,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因无确凿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实存在,从而不予理赔。但是,若在警局报案或者得到保险公司确认事故属实后,才选择私了解决问题,则商谈得来的赔偿款,在获得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责任所作的确切认定书后,便可向保险公司递交相关理赔申请。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保险公司最终核算的赔付金额未必等同于双方私自协定的数字,而是依照保险公司依据现场勘验结果和相关证据仔细核对、核实后得出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私了后又报案交警还会处理吗
在事故发生之时,双方均认可通过私人方式进行和解处理;
然而在后续过程中,因为某些未曾预料到的因素而请求公安交警部门介入处理,那么交警部门理应出面解决问题。
但是,鉴于事故现场已经发生变动,导致原先所记录的事实难以考证,此时若是交警部门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申请,以便借助司法途径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人员伤亡情况;
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在发生车祸之后,倘若选择据未经警方捉拿并调查的前提下进行私了而并非事前行善报导,这将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引起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出现。在此之前,应先行向警方或者保险公司挂号报告,并且确定事故的真实性,暂时不宜直接进行私下处理。对于赔偿款项的支付事宜,必须等到交通警察确认赔偿责任以后,领取相应的证据材料,然后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然而,请注意,保险公司最终所赔付的金额很有可能并不等同于双方在私底下协商达成的协议金额,所有的赔偿标准均应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验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证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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