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购房产原则上通常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予以分割,仍将保持其原有的所有权归属不变。
然而,如若房产证上登记有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它就应当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到了离婚的时候,双方需要自行协商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法院作出裁决。
另外,如果婚前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应该按照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分配房产。
再者,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获得房产,房产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而婚后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此时,离婚时房产应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而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则由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它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如果婚后仍然是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那么该房产就应当视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在涉及到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后如何进行划分的问题上,存在着多种具体状况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首先,此种婚前房产是指一方单独出资并以其名义登记的物业,这种情形下,它被视为个人财产,因此另一方并没有资格对此提出分割请求,无论夫妻关系持续多久,这种个人财产都无法自然地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婚后双方对于婚前由某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适当的维修和改造,如在其中增添家电或重新装修等行为,由此带来的价值增长部分中的另一方所拥有的比例,应该由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评估折价的方式给予相应的额外补偿。
其次,当婚前某一方已向银行支付房屋的首次付款,并通过借贷方式获得剩余资金,使得房屋登记在其自身名下,而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的情况,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此类房屋归类为个人财产,但同时也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还款时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由此带来的物业价值增值部分,双方各享有平均份额;
至于尚未偿清的那部分贷款,则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负债。
第三种可能性是婚前由双方共同出款购买的房屋,且房屋持有者登记为两人所有,面对这种情况,这个房产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原则上法院将会把该房产均匀分配给双方。
针对司法实践操作方面,一般情况下,对于可以实际分割利用的共有时,可以允许当事人将其分割使用。
然而若是无法分割的情况,就可以评估定价,将整个物业授予一方,然后再由另一方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具体确定这栋房子到底要派发给哪一方的时候,审判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居住条件,同时也要照顾到抚养孩子的一方所面临的困难和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然而,如果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共同所有,需要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如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对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如果在婚前由一方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而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首付款的支付者,但应对共同还贷部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样地,如果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在婚后由一方单独承担房贷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该房产仍应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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