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已结案赔不赔钱
在保险公司完成案件处理之后,将不会提供任何进一步的理赔服务。明示于交通事故相关的理赔规则中,若保险公司在已完成结案程序后,对方仍然提出额外赔偿要求,则保险公司对此将不再负有任何责任。
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若赔款金额已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商议并确定,那么对于被保险人随后所提出的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确实存在应赔未赔的事项,唯一可行的追偿途径便是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但是投保人尚未交费,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吗
依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其乃为诺成性合同,亦即对于保险费之缴纳并非构成保险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投保方提供保险申请后,经由保险人正式核准并同意该项投保,则保险合同得以完整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案件并确认无误后,其将终止所有的理赔服务。若在案件结束之后,客户仍然提出额外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原有赔款已确认且支付完毕的情况下,客户再行提出的追加索赔请求将不予受理和赔偿。对于那些已经确定应该进行赔偿但尚未支付的事宜,客户需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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