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全责保险公司赔不赔钱
依据法律条文,我们首先需要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然后由该事故中交强险所涵盖的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限度内提供赔付,倘若超出此限额范围,那么超出部分将由全责方按照责任认定结果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及全责方都必须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费用以及交通费用。若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则需经过伤残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是否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我全责保险公司都赔我吗
若肇事司机负有全部责任,其所投保之保险公司对于赔偿金额之具体范围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起全部应赔付份额。
如果该金额处于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之内,保险公司便有义务向遭受损害方支付足额的赔偿;
然而若金额超过此限制,那么超出部分有责任由侵权方自行承担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发生交通事故时,负全责的一方必须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公正裁定;随后保险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于在交强险额度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进行理赔,而超出此额度之外的所有经济损失则均由负责全部责任的一方进行赔付。赔偿款项主要涵盖了医疗支出、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以及交通费用等方面。若事故中有人身伤害情况,还需要额外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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