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当事人具备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审判阶段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审判结果;二是虽然可能会被判决处以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自首立功这一行为虽然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却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自首立功是否能成为取保候审的理由,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若自首立功的事实确实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必备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并且在执行取保候审时不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如果这些条件无法得到满足,那么自首立功本身并不能单独决定是否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自首立功可以减刑多少年,法律有哪些规定
倘若主动投案并对自身所犯之罪行进行坦诚交代,则构成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法律概念。
在这类情况下,除非犯罪行为极其轻微以至于可免于刑事处罚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通常会予以适当的减轻或从轻处罚,这其中犯罪程度相对较轻者甚至可能获得完全豁免。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正在服刑时,主动坦白交代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余罪行,同样应视作自首处理。
即便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况的自首情节,但若能如实交代自身罪行仍然可获得从轻处罚的考虑,而对于那些因供认罪行能够避免特别严重结果出现的人,司法机关更有可能在下判处罚时予以减轻。
另据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如能立下揭露他人犯罪事实且核实无误、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办其他案件等特殊功绩的话,可以获得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若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甚至有可能在刑罚执行上获得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待遇。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法规,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条件涵括: 犯罪嫌疑被指控可能会受到譬如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等较轻的惩罚;又或者被认为虽然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监禁(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的刑罚,但是通过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对公众的安全造成过大威胁。尽管认罪悔过本身可以作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因素考虑,然而却并不足以构成申请取保候审的直接理由。至于其能否成功促使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评估。唯独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申请取保候审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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