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是不需要公证的,只要在后面的协议中注明与之前协议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协议为准即可。
同时,只要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的前提下签字,协议内容不违法,这样的签约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涉及离婚事宜所缔结的补充协议是否具备有效性,需要严格依据协议内容予以考量与判断:
首先,若补充协议的宗旨在于就婚姻状况作出的约定,也就是说尽管双方法定程序下已经依法完成离婚手续;
但是,事后却签订补充条款,表明双方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仍维持着夫妻的身份关系,这种情形即是广为人知的“假离婚”。
在此种情况之下,该补充协议是缺乏效力的。
相反地,若是离婚后的补充协议主要关注于子女抚养费用及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这无疑构成了双方对于自身民事权益的有效处分,且并无任何违法之嫌,该补充协议是具有合法性的。
只要此份补充协议乃是由双方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进行商议订立,就必然对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补充协议与原始协议之间存在差异之处,应当被视为对原有协议的修正或更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的补充条款并不要求进行公证程序,只需在新的协议文本中明确指出那些与原协议相冲突或者不一致的部分,并规定这些冲突部分应当以新协议为准。此外,除非补充条款是建立在双方诚实守信、公平自愿以及未受到任何强迫或欺诈的基础上签署,并且其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否则这样的达成共识的协议文件便是具备了合法有效的特性,对于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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