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告翻供者如何予以自首之认定,我们应当根据其在投案之时的行动是否符合自首的标准来作出判断。
首先,若因被告主动投案揭露真相致使恶性事件成功告破,相关案件亦得以顺利推进审理工作,那么我们便可以认为被告的自首行为的目的已得到充分实现。
即使日后被告改变口供,这也并不影响自首行为的认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其自首行为的后果,被告如若是通过翻供来减轻自己的罪责,这样的行为将可能会使得法院对他的从轻量刑的尺度有所调整。
其次,假如由于被告的翻供导致案件无法进一步侦破或者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进行,那么我们便有理由怀疑被告的投案自首行为的实际意义尚未完全体现出来。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的自首行为则不能被视为有效的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后翻供怎么处理
关于对被告翻供者如何予以自首之认定,我们应当根据其在投案之时的行动是否符合自首的标准来作出判断。
首先,若因被告主动投案揭露真相致使恶性事件成功告破,相关案件亦得以顺利推进审理工作,那么我们便可以认为被告的自首行为的目的已得到充分实现。
即使日后被告改变口供,这也并不影响自首行为的认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其自首行为的后果,被告如若是通过翻供来减轻自己的罪责,这样的行为将可能会使得法院对他的从轻量刑的尺度有所调整。
其次,假如由于被告的翻供导致案件无法进一步侦破或者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进行,那么我们便有理由怀疑被告的投案自首行为的实际意义尚未完全体现出来。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的自首行为则不能被视为有效的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的自首判别准则,主要是依据其在投案之初的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当自首者主动揭示事实真相,积极推动案件审理进程时,应被视为具有有效性;而无论其后是否有所反悔或撤回。然而,如果所谓的反悔仅仅只是为了减轻自身罪过,那么这很有可能会对法庭量刑带来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如果反悔的行为阻碍了警方的调查工作或者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那么这种自首的意义就值得商榷,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有效的自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