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又翻供是自首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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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又翻供的不能算作自首行为。对于自首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或减轻,但是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这并不是必须条款。
自首后又翻供是自首行为吗?

一、自首后又翻供是自首行为吗?

自首后又翻供不是自首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故意杀人后自首的判几年?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

(3)激情杀人,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伤害,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犯罪后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可以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其他犯罪行为的,也可以按自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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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又翻供是自首吗?
自首后又翻供不能再算作自首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对于自首有着明确的解释,其最重要也是最终的目的都是认罪,如果主动自首后又翻供,也就意味着对于自己所做的罪行已经不再承认,因此不能算作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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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以后又翻供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自首以后又翻供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处理
一、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处理
通常认为,自首以认罪为必要,司法解释也规定,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这些观点和规定,未免过于简单化。
首先,自首是一种主客观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而不是统一于认罪态度的行为。假如当事人主动投案承认自己犯了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该万死,但是,却讲不清具体的犯罪细节,对此,我们连基本事实都无法认定,当然不会因为其认罪态度好而认定自首。相反,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悔罪,只是迫于自认为无法逃避的形势,抱着争取从宽处罚的愿望而主动作了供述,我们并不因为其没有真诚悔罪而不认定自首。
鉴于自首的成立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客观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欠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而否认其客观上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
其次,自首是当事人犯罪后、归案前这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具有自首价值的行为。当事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行为即告完成。认定自首,应当以犯罪后、归案前这一时间段内当事人自首的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归案之后的其他行为为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自首行为完成以后的翻供行为,不能改变其先前的自首行为的性质。
最后,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
所以,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然,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二、自首中的如实供述指什么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争议,主要反映在被告人投案自首以后,有避重就轻的辩解,甚至在法庭上对其投案时的供述,又进行推诿或推脱罪责的解释。对此,我们应当根据当事人投案时的供述所具有的价值,依照客观、合理的原则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司法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据此,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自首。比如,被告人放火后主动投案,承认放火,又辩解主动熄灭过,对于这样的案件,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价值考虑,其辩解虽然未免避重就轻之嫌,但是,并没有影响对其放火事实的认定,且客观上,被告人的自动投案,免除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许多投入。所以,应当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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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首后如果又进行翻供,都是又认罪自首的情节,是否认定为自首,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额,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算是妨碍办案,不能算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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