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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出质是什么
股权出质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权出质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二)股权出质的标的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三)股权出质具有从属性。
(四)股权出质具有表征性。
(五)股权出质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股权出质是什么意思
股权出质可以理解为,在借贷关系中,借款方或者关联方自愿将其特有的财产所有权移交给贷款方占有,以此方式作为对贷款方所拥有的债务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债务款项时,贷款方便可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该等财产进行估值后实现以现金形式来获取补偿。
这种旨在保护良性债权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称之为股权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谓股权出质,即是一种包含股权在内的权利质押形式。该行为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一)作为标的物的股权拥有独特性;(二)标的股权应具备可转让特性;(三)股权出质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从属性质;以及(四)股权出质可以视为权利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