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纠纷问题
1.协商与和解:当争议产生时,双方应该本着坦诚和客观的态度开展真诚的磋商,通过互相退让来达成一份可以被双方共同认可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存在自主和解以及第三方干涉麾下的调解两种方式。自主和解意味着没有第三方的干预,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对话;而第三方主导的调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施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途径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 协商与和解是一种通过双方相互尊重且坦诚的交流,以达成彼此退让并签署和解协议为目的的解决冲突方法,这之中又可以分为自主调解和借助于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两种模式。2. 仲裁是指在双方都同意将争议交给一个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来进行裁断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解决手段。我国采取了二级仲裁体制,如果对某次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上诉。3. 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来审理和裁判保险纠纷,其判决具有国家法律的强制效力,任何位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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