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三年时效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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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意识到权益受损和义务人应履行义务时算起。"应当知道"的认定考虑还款期限结束、附条件事项成就、侵权行为确认等。对于共同债务,从最后一履行期限届满日计;无期限债款从催促或优惠期满日算。债权人随时可索偿,债务人不履行构成侵权。优惠期结束后债务人未履行,产生请求权。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时起算。
民事诉讼三年时效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三年时效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我们必须明确,自权利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承担义务之日起进行计算。

其中,对于“应当知道”这一固有概念,应从几个角度去理解:

首先,如若存在明确规定的还款期限,那么自该期限结束之日起便算是“应当知道”之日。

其次,如果涉及附带条件的事项,则应自条件成功实现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此外,清楚了解到底是谁给自己造成侵害也是衡量是否知晓的重要标准之一。

比如某人被某物从后方击中受伤,经多方调查才得知原来作案者竟是乙,那么就应当从得知乙行为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针对当事人约定共同履行的同一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至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款纠纷,自权利人向上门催促履行的那一天或是优惠期期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在这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任意时间向债务人寻求履行。

而当债务人并不按照债权人要求进行履行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侵权事实,此时债权人有权以请求权的方式追究责任

如果相关法律或合同中有规定优惠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请求履行只会引起优惠期的计算起始,而后等到优惠期结束,倘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应尽义务,此时才真正产生请求权。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法定代理终止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三年时效怎么算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我们必须明确,自权利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承担义务之日起进行计算。

其中,对于“应当知道”这一固有概念,应从几个角度去理解:

首先,如若存在明确规定的还款期限,那么自该期限结束之日起便算是“应当知道”之日。

其次,如果涉及附带条件的事项,则应自条件成功实现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此外,清楚了解到底是谁给自己造成侵害也是衡量是否知晓的重要标准之一。

比如某人被某物从后方击中受伤,经多方调查才得知原来作案者竟是乙,那么就应当从得知乙行为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针对当事人约定共同履行的同一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至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款纠纷,自权利人向上门催促履行的那一天或是优惠期期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在这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任意时间向债务人寻求履行。

而当债务人并不按照债权人要求进行履行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侵权事实,此时债权人有权以请求权的方式追究责任。

如果相关法律或合同中有规定优惠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请求履行只会引起优惠期的计算起始,而后等到优惠期结束,倘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应尽义务,此时才真正产生请求权。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法定代理终止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通常是始于权利人认知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与之对应的义务人负有履行义务之时。“应当知道”这一概念在法律理解中涉及到诸多因素的考量,如还款期限的结束、附条件事项是否成就、侵权行为的确认等等。针对共同债务而言,其诉讼时效期间则是从所有的最后一个履行期限截止之日开始;而对于无期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则是从催告督促或者相关优惠期到期之日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始终享有随时提出要求的权力,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便会被视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优惠期结束之后,债权方依然没有得到有效履行,那么就会产生新的请求权。然而,对于那些无法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或只能部分实施民事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来说,他们的诉讼时效期间将是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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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计算方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 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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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计算公式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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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
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
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7%+1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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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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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5%+2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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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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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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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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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欠我朋友钱,挺多的,我朋友现在想起诉,有谁清楚民事诉讼诉讼费计算公式标准吗?告诉我,谢谢。
[律师回复]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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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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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三倒加班费计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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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和别人产生了矛盾,所以遭到了别人的起诉,并且需要进行诉讼,询问下民事诉讼诉讼费计算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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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在提交起诉书的时候,会收取诉讼费,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收费也是不一样的,而且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所以,原告败诉了,在案件结束后还会承担诉讼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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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哪日起哪日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专门一章规制诉讼时效。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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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是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时间为1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时效。刑事案件发生后,大多数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一段时期的侦查才能破案,抓获罪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此前,有的被害人可能已经明确知道了实施侵害行为的具体人,有的被害人可能并不清楚甚至根本不知道具体是谁侵犯了他的权利。后一种情形由于权利人尚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时效当然无从算起。而前一种情形(如本案),由于大多数普通公民并不十分了解诉讼法及具体诉讼程序,被害人往往会把提出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与报案等行为混为一谈,以为报了案,抓了人,就等着国家给他做主就行了。被害人在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产生这种想法也是很自然的。从这一角度讲,如果要求被害人此时即对刑事、民事诉讼时效作出明确无误的区分,从而判断自己应当何时向何机关主张自己的何种权利,显然有些不近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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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诉讼费计算方式是怎样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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