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贷款诈骗罪乃是以非法占有所图谋,蓄意捏造引进资金、建设项目等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经济契约、出示虚假的证明文件、擅用虚假的产权证书作为担保措施,超越抵押物品自身价值进行多次担保或采用其他方式,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款额较大者,均将视为犯罪行为。
其中,若伪造印章的动机只是为了获取贷款,那么无疑便是已经触犯了贷款诈骗罪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凡在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便可被认定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捏造引进资金、建设项目等虚构事实之借口;
(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采取欺骗性的证明文件;
(四)滥用虚假的产权证书作为担保,或在超过抵押物品原值的前提下多次担保;
(五)诈骗性地骗取贷款的其他手段。
”对于此类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形,量刑标准如下:
针对情节较轻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罚金,罚金金额最高可达二十万元人民币;
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则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罚金金额亦可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
最重刑罚为十年至无期徒刑,同样需承担罚金责任,且罚金金额也不能超出五十万元人民币。
此外,若情节极其恶劣,还可能面临财产罚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使用伪造印章骗取贷款如何量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述,所谓的贷款诈骗罪,便是其中的一种犯罪形态。
此罪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非法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这种手段包括编制谎言虚构引进资金和项目等借口、利用不实的经济合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产权证明等作为欺骗工具,甚至在已超过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还进行重复担保,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的骗贷手法。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明确规定,涉及到某些特定行为时,行为人只要满足了以下条件即可被判定为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诈骗活动,金额在一定范围内。
具体而言,行为人可能会面临如下刑事责任:
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础上并处罚金,若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最高刑罚可达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那些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更加恶劣情节的罪犯,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需要处以同样额度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同时,刑法还列举了五类常见的诈骗贷款行为,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贷款诈骗犯罪所涉行为通常为虚构事实以骗取贷款,具体手段有伪造各类合同、证明及产权证书进行过度的担保等。其中典型的行为方式还包括恶意编造项目谎言、擅自使用虚假的文件资料以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欺诈银行获取贷款等。关于此类罪名的定义和主要行为形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在处罚方面,刑法因应严重程度之别,规定了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刑度,并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处以巨额罚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可能同时被追究财产罚没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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