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抚养权怎么争取
在处理涉及到涉外婚姻的离异案件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原则及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地区的居民争取抚养权的准则大体上是一致的。
具体而言,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要,对于尚未满两岁的幼童,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由母亲来抚养。
但如果母亲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则可能会判给父亲照顾:
第一,患有长久以来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它对儿童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病;
第二,其他足以引起独立判断的事实表明,母亲已无力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去承担抚养义务,尽管如此,父亲却还是坚持想要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请求;
第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显然孩子无法继续留在母亲身边生活的因素。
其次,针对已经蹒跚学步的小孩子,父母双方都有权主张孩子跟他们一起生活,如果其中一方向法院申请并提出自己这边的理由,证明孩子在自己的陪伴下会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那么首先会考虑这一方的请求。
再次,如果父方和母方在抚养孩子上面所付出的成本和努力是基本一致的话,那么父母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
但如果孩子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而且那两位长辈也都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照顾小孩,同时这也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期望和需求,那么法律也会考虑这个因素,以判决孩子跟随父母中的哪一方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评估子女人身权监护费的具体数额时,务必要将以下三项关键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首先是子女的真实需求;
其次是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最后则是以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为参照依据进行测算。
离婚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或者母方经济条件较差,可以依照其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划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类是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在此情形下所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数目大概为每月总收入的20%-30%即可。
当家庭需担负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时,比例可以适当提升,但是上限一般不能突破每月总收入的50%,这里所提到的“月总收入”包括了工资以及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之和。
具体数值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申请并获得下达的调查令进行搜集证实;
另一类则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这类家庭所需的子女抚养费数目可以参考其当年的收入或者相同行业内的年度平均收入加以测定,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对于那些子女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的特殊情况,相应抚养费的数量还可以适度上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涉及到跨国婚姻的离婚诉讼当中,有关子女抚养权问题所遵循的原则与我国大陆地区的规定基本相似。对于年龄尚处于0至2周岁之间的婴幼儿,一般情况下其抚养权将会归属母亲所有,但如果母亲存在严重的身体疾病或者缺乏养育工作所需的实际能力,或者因其他特殊法律因素使得孩子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则另当别论。至于年龄稍大些的孩子,他们的父母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抚养权,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哪一方能够为孩子创造更有助益于成长的家庭环境。然而,当夫妇们对抚养孩子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精力相当时,法庭有可能做出让孩子与父母均共同生活的决定。如果孩子与其祖父母之间有着深厚的情感联系并且后者具备抚养孩子的物质条件以及真实意愿,法院亦可能适度地考虑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