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特征有什么
以追究合同履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失职被骗罪”,其犯罪构成具备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该罪的客体主要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从客观角度看,具体行为方式则表现为严重缺乏责任心以致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导致国家可观利益受到重大程度的损害;
再者,作为特定违法行为主体的本罪,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成立必须基于过失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失误行为所导致的被诈骗犯罪案件,通常会判处嫌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要职的直接负责人来说,如若其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他人诈骗,从而给国家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的话,那么此人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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