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以后,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个月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审核后会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还不够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额决定,那么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证据不足拘留后怎么办
若在拘留期限内无法取得充足且确定性的证据来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则公安机关将在此期间上报法院申请进行检察院的审查批准。
经过检察院严格的审查之后,如果仍然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那么检察院有权利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公安机关收到此项决定时,必须及时释放嫌疑人。
然而,若该案件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嫌疑人也符合取保候审或监控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法为嫌疑人采取这些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常情况下,被拘留者在接到犯罪指控的三日至七日内,或是一个月内依法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在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并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将给予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准予决定。若检察院发现案证据尚显不足,甚至存在证据缺失的问题,则有极大可能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这种情况下所需逮捕且证据尚未完备的嫌疑人,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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