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宴请支出在税务上的上限规定如下:
通常情况下,此类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60%进行核准扣除,然而同一年中,扣除该部分费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本年度销售额的5%。
这里所指的“成本计算基础”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即我们在销售(运营)活动中所实现的收入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应以实际发生金额的60%为限,然而这个扣除比例上限不得超出本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该按其实际发生金额的60%进行扣除,但须注意的是,这个扣除比例的上限不得超过本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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