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定某企业2009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2500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120万元。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000×0.5%=1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