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人利用离婚行为刻意规避债务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1)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办理了财产分割手续之后,才选择在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案件,应该根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被告与其前任妻子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然后依法裁定将被申请人的前任妻子纳入诉讼范围;
(2)对于已经由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离婚逃避债务行为,我们无需在程序上直接追加被告的前任妻子作为诉讼参与人,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首先撤销被告人先前与前妻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然后依法裁定将被申请人原来的妻子列为诉讼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都需要得到妥善处理,因此,当夫妻因离婚事宜彼此达成债务分担协议时,这种协议的效力并不足以对抗第三方债权入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通过“虚假离婚”以期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向债权人产生实质性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如何处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假如借贷者在借款期间有故意移转财产之嫌疑,若该不当行为尚未正式实施,则出借人有权向法庭申请诉前财产保护措施,或者应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并同时提交财产保护申请。
另一方面,当出借人自愿放弃其针对第三方的到期债务权益,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以极低价格处置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减少自身合法财产价值的行为时,此刻出借人也能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对此种举措予以撤销,从而行使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面对债务人利用离婚手段来规避债务的现象,以下两种有效的对策可以被采纳:首先,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试图通过再次离婚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人,应当明确认定他们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为无效,并将其前任配偶作为诉讼的被告之一进行追究;其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逃避债务型离婚案件,应先行撤销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然后将相关各方重新列入诉讼当事人名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需要得到妥善处理,而离婚时所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对于第三方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因此,任何试图通过虚假离婚来逃避实际债务责任的行为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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