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有哪些主要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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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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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简易交付涉及受让人以合法方式实际占用动产并达成物权变动协议,使所有权转移。指示交付则通过卖家将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家,需签订有效合同并通知实际持有人。占有改定允许出让方在保留部分使用权前提下,通过契约赋予受让方间接占有,最终通过实物交付完成所有权转让。
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有哪些主要区别

一、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有哪些主要区别

1、首先来说,简易交付的定义是指受让人已经亲身占据或合法控制了动产,例如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合乎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该动产拥有了实质性的占领和使用。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便可视为即时交付,此时,物品的所有权便已转移至买家。

这一流程的实现关键在于,购买者必须出于某一原因预先占有了待售的实体商品,从而保证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物品即被认定为已经交付。

2、其次,描述一下指示交付的规则。

在这种交付方式下,物品的实际持有者并非卖家或是买方,而是处于第三方手中。

因此,当卖家将其对该物品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购买者时,交易即宣告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指示交付的实现有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相关当事人必须签订具有所有权转让效力的书面合同;

二是卖方必须向物品的实际持有者通知所有权转让的事实。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顺利完成指示交付。

3、最后,解释一下何谓占有改定

简单来讲,就是在动产交易过程中,当物品的出让方仍然有生产、生活所需继续保留对该物品的占有使用权时,双方可依据契约精神协商议定,使得受让方取得对该物品的间接占有权,进而通过取得实物交付来完成所有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主要区别是什么

1、首先来说,简易交付的定义是指受让人已经亲身占据或合法控制了动产,例如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合乎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该动产拥有了实质性的占领和使用。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便可视为即时交付,此时,物品的所有权便已转移至买家。

这一流程的实现关键在于,购买者必须出于某一原因预先占有了待售的实体商品,从而保证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物品即被认定为已经交付。

2、其次,描述一下指示交付的规则。

在这种交付方式下,物品的实际持有者并非卖家或是买方,而是处于第三方手中。

因此,当卖家将其对该物品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购买者时,交易即宣告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指示交付的实现有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相关当事人必须签订具有所有权转让效力的书面合同;

二是卖方必须向物品的实际持有者通知所有权转让的事实。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顺利完成指示交付。

3、最后,解释一下何谓占有改定。

简单来讲,就是在动产交易过程中,当物品的出让方仍然有生产、生活所需继续保留对该物品的占有使用权时,双方可依据契约精神协商议定,使得受让方取得对该物品的间接占有权,进而通过取得实物交付来完成所有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则是指受让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实际占用动产并达成物权变动的协议,从而实现所有权的实质性转移。而指示交付则是通过出卖方将其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方,这需要双方签署一份有效的法律合同并向实际的持有者展示这份合同。最后,占有改定是让出卖方在保留对动产的部分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订立契约将其间接占有权授予受让方,待实现实物交付之后,才能最终完成所有权的变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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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区别是交付形式的不同。指示交付是合同签定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方直接向买受人交付,但简易交付是在合同成立后就立即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与这二者有关联但交付形式不同的还有占有改定,三者概念相近但是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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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的。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事故现场。 (1)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接受讯问,如实回答。证人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4)对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事实、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被处罚人可以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如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提出复核或听证申请。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办案人员应按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调解。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由办案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发生交通逃逸事故后,受害人或目击者应记清肇事逃逸车的车号、车型、颜色及逃逸方向,并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或者向附近的巡逻、值勤民警报告。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和人民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人民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
(1)原告人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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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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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易程序与非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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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有区别吗?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是有区别的,占有改定是属于在签订了合同之后,而所有权还是归出卖人占有;对于指示交付是发生在三者之间,是由第三人直接与买受人进行交付;简易交付就是出卖人把此物卖给买受人,从而由买受人获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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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与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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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一样的吗?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不一样,虽然三者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所有权移转的一种方式,但是三者之间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简易交付就是我们常见的交付方式,而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此时都是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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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区别是:交付的形式不同以及占有不同。在我国的物权的法律关系的变动中,如果是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合同的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此时该物权自该合同的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这种情况即称为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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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简易程序中如何调解,简易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4条):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5条)。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6条)。
(四)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
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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