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若干类型情况:
首先,若一方父母出资购得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身旁,按照法理规定此产权便应视为夫妻中单方面的个人财产。
第二,当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时,依照其所占资金比例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这也是法律常识。
再次,如果涉及到一方在婚前购置房屋而且首付部分以及随后的银行贷款都由其个人财产支付完成,婚后则使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来偿还贷款,此时房产登记在最初支付首付款的那位人士名下,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针对这种房产的权属问题,需要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何处理,也就是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另外一个特例,即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具有特殊性,可能并不都是平均分配的原则,这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如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额,以作为争议解决的参考因素之一。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这样一种情况,即某方赠送另一方房产但尚未进行过户手续的,在此期间该房产仍然属于赠送者本人,不能被分割或者要求分配。
最后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即以父母名字购买的房产,即使在离婚时另一方提出分走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仍然不予以支持。
相反,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部分可以视作债务关系,稍加解决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二婚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房子
离婚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通常被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含义是在离婚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将已经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每个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间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这部分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和控制。
在这个前提之下,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这些共同财产的权利。
在离婚的过程中,关于房产的分配需要分为如下几个主要情况来看待:
首先,如果房屋的购买资金是由某一方的父母提供的,并且房屋的所有权记录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应该视为夫妻之中拥有此投资的一方的私人财产来处理;
其次,如果购房的资金是由父母双方共同提供的,那么这个房子应该按照出资的比例和所有权的划分标准来处理;
再次,如果某个家庭成员在结婚前购买了房产,是用自己私人财产支付的首付并且在银行办理了贷款申请,然后在婚后夫妻双方共用家庭财产偿还贷款,而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则是记录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字下面,在这种情况下,当夫妇离婚时,这个房产应该由双方协商来处理;
另外,关于按照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它是具有特殊性特征的。
在房屋产权的分割方面,我们原则上认为不论是哪一方来分割房屋,都应该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来确保公平公正;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在离婚的过程中赠送给了另一方房产,但是这个赠予行为没有得到过户确认,那么这个赠送仍然应该算是赠予者本人的财产,不能够进行分割;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这个房产是以父母的名义购买的,在离婚的时候,对方提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分割这个房产,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将会拒绝这个请求。
因为在购买这个房产的时候,对方提供的资金只能当作是债务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法律依据较为复杂:若为父母出全资或者大部分资金赠送给子女的房产,则该房产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如系双方父母分别出资,那么房产应根据各自所占比例进行分割;结婚前,若其中一方已经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产贷款,且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此类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哪方,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在处理按揭房的归属权时,需充分考虑各方的出资比例;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所有者;如果是以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通常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而父母出资的那部分可以被视为一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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